近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消息称,近期多家国际资管机构积极申请上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坚定看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未来发展,国际资管机构深耕中国市场中长期规划并未改变。

  

国际资管机构巨头的布局动向,一向被视为预判经济前景的晴雨表。专家表示,中国持续稳定恢复的经济态势、巨大的市场潜力、完备的产业链供应链,以及坚定推动改革开放的决心,是吸引外资投下“信任票”的关键。

  

外资机构加快入场

  

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披露,近期,先后有汉领资本、建银国际、鼎晖投资、集富亚洲(二期)4家机构申请参与QFLP试点;贝莱德基金、安中投资两家机构申请参与QDLP试点。目前6家资管机构试点资质均已获批。

  

在全球避险情绪升温的背景下,仍积极布局中国市场,多家国际资管机构表示,这是出于对中国市场的信心。贝莱德中国区负责人、贝莱德基金董事长汤晓东表示,贝莱德相信并长期看好中国市场潜力,此次获批QDLP业务,是贝莱德进一步引进海外投资及风险管理经验的良好契机。鼎晖投资管理合伙人胡宁表示,中国资产不仅能够依托国内实体经济实现稳步增长,也将在全球市场中扮演避险资产的角色。

  

除此之外,还有多家国际资管机构计划加大在华业务,提交了追加试点额度的申请。日前,瑞信投资、品浩投资、瑞锐投资3家QDLP试点机构分别获准追加额度2亿美元、2亿美元、1亿美元,获准总额度分别达到4亿美元、4亿美元、1.5亿美元;海纳华、信旌投资两家QFLP试点机构分别追加0.7亿美元、5亿美元投资额度,获准总额度分别达到7亿美元、10亿美元。

  

“国际资管机构积极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体现相关机构信任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招商基金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表示,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持续推进,跨境投资政策不断完善,外资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渠道不断优化,吸引了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国际资管机构“跑步”进场,既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在不断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也意味着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得到国际资管机构的认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得到稳固;还意味着国际资管机构能够着眼价值,长期看好中国市场的发展。这有助于引导部分缺乏长期投资眼光的资管机构重新关注未来,稳定市场情绪,促进价值回归。

  

坚定看好中国市场

  

当前,全球疫情仍在反复延宕,地缘政治冲突加剧,跨国投资形势依然严峻。市场有担忧之声,未来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是否会减弱?

  

不可否认,今年以来,全球跨境资金流动波动性上升。从沪深股通交易情况看,1月和2月外资为净流入,3月为净流出,4月又转为净流入。对此,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近日表示,从历史经验看,外资有进有出是正常现象,近期外资流动和交易情况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今年以来,配置型、长线资金保持净流入,表明外资看好A股的长期投资价值。

  

拉长时间轴看,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不仅没有放缓,反而在加速。去年外资净流入A股市场3846亿元,为过去5年最高水平;2019年至2021年,我国共计引进股票市场的外资达8874亿元。

  

“中国资本市场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将持续增加,未来外资持续流入中国仍是大趋势。”李湛表示,中国在疫情冲击中较快恢复,叠加国内市场规模庞大、创新能力提升、人力资本充裕等优势,具备对外资的长期吸引力。

  

我国积极引进外资的政策举措,也提振着外资来华投资信心。近期,一批新的开放措施陆续落地。今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优质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扩大持股比例;去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

  

多重利好之下,外资机构坚定看好中国市场,对于A股未来走势保持乐观。渣打银行近日发布报告表示,源于政策扶持和相对低廉的估值,渣打依然认为中国股票在长期可能跑赢全球股票。摩根士丹利近日也发布报告表示,仍然看好A股,A股在短期内能够从潜在的宽松政策中获益,并且与长期增长机会(IT、工业、绿色经济等)保持一致。

  

扩大开放脚步不停

  

越来越多外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正积极“走进来”,共同发掘和分享中国经济活力。但总的来看,吸引外资入市,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目前外资持股在A股流通市值中占比在4.5%左右,而韩国、日本市场的外资占股市流通市值的20%至30%。

  

吸引外资入市,还有政策优化余地。李湛表示,当前,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还存在一些堵点、难点有待打通。以QFLP为例,在投资范围、准入门槛等方面依然面临一些约束,其资格申请涉及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工商登记、基金准入等程序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约束,同时也受外汇管理部门在额度审批、资本汇入、结汇投资等环节的监管约束。此外,各地关于QFLP政策的相关规定也有些许差别,需要外资机构鉴别遵守。

  

如何进一步畅通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渠道?李湛认为,要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同时增强外资投融资便利性。首先,持续简化、优化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市场的投资流程,适当放松行政审批、外汇和业务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为外资机构提供更便利的渠道。其次,逐步放宽外资投资范围,提供更多样化投资标的,满足境外投资者多元投资需求。此外,还可以加快产业和消费升级,向全球投资者展现更具价值的投资前景。

  

“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需要在合规经营、政策理解和机构运营上下功夫。”田利辉认为,我国监管部门也应关注外资机构在国内展业时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性地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监管透明化和市场国际化。此外,还应分析外资实际进入规模、投资时长和资金流向等,做好政策引导,不断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伴随金融开放有序推进,未来外资机构将在中国拥抱更多领域。王建军表示,接下来,证监会将推出更多扩大开放的务实举措,包括优化拓展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拓宽沪港通和深港通的标的范围,拓展优化沪伦通机制;丰富跨境投资和风险管理的产品供给,稳步扩大商品和金融期货国际化品种;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深化与境外监管部门合作,加强与国际投资者沟通,为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构建良好的、可预期的国际环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北京时间5月12日,比特币经历一轮大跌,由前一日约3.2万美元/枚的高点一路狂泄,交易价格跌破2.7万美元,创2020年12月以来新低,以太坊跌破1800美元,刷2021年7月以来的新低,拉长时间来看,过去半年,比特币跌幅已超50%。


有分析表示,美联储继续加息使得加密货币承压,同时,本轮暴跌或与号称挂钩美元的稳定币暴跌有关。  除此之外,有“币圈茅台”之称的Luna币惨遭血洗也扰动虚拟货币市场,价格一度跌至逼近1美分,而就在4月初,Luna币还曾创下119美元的历史新高。

  

虚拟货币大跌预示着相关领域充满风险,去年至今,我国也多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去年7月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便发布公告,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不盲目跟风虚拟货币相关投机行为,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虚拟货币经历一轮大跌,Luna币价值几近蒸发殆尽,大跌背后是美联储缩表?

  

近期,因美联储加息等因素,比特币陷入新一轮下跌,昨日,比特币价格从5月11日高点的3.2万美元/枚一路下跌至不足2.7万美元/枚。

  

实际上,自我国大力打击虚拟货币挖矿、交易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价格就维持低位,数据显示,近一年比特币交易价格已跌去34.02%,过去半年跌幅则高达52.65%。

  

比比特币更惨的还有Luna币,暴跌近100%后当前其价格已接近1美分,而据coingecko,Luna的交易价格曾在4月5日达到119.5美元的高点,最高市值达410亿美元。

  

据了解,Luna是Terra链的原生PoS质押代币,而Terra则是一种使用CosmosSDK创建的区块链网络,致力于创建稳定币。Luna的价格将直接影响该链的安全性,这意味着Luna价格越高,Terra链内可安全承载经济价值将越高。

  

Terra链上最大的算法稳定币是UST,而UST作为算法稳定币,通过一套链上铸币与销毁机制来维持与美元的挂钩,理论而言,相应机制应该确保交易者始终可以将价值1美元的UST换成价值1美元的Luna,Luna币则作为UST价格波动的一种“减震器”

  

然而,上周末起,UST开始暴跌,5月11日,一度跌至26美分/枚的历史最低,截至今日中午,UST已跌至不足13美分,远低于预期的1美元挂钩汇率。

  

据第三方数据服务商bcoin显示,截至5月10日12时,过去24小时全球27.13万人爆仓9.7亿美元,其中比特币爆仓2.62亿美元,以太坊爆仓2.2亿美元。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当美联储进入加息周期时,比特币迎来了现实考验。

  

特斯拉等公司遭遇比特币减值损失,一些国家的财政被殃及

  

去年以来,虚拟货币价格的持续低迷也使得特斯拉在相关的投资上损失较大,根据特斯拉提交给SEC的10-K文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一年中,由于公司比特币的账面价值变化,计提了约1.01亿美元的减值损失,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此类数字资产的公允市值为19.9亿美元。

  

2021年,美图花了1亿美元购买的加密货币赚了“大钱”,财报显示,截至2021年,美图加密货币浮盈3.97亿元。不过,今年炒币收益或亏损几何其尚未披露。

  

本轮虚拟货币的大跌甚至影响了一些国家的财政。

  

记者今日注意到,萨尔瓦多总统布克利在推特上发布声明称,自去年9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让比特币成为法定货币的政府以来,其政府总计花了大约1.05亿美元购买比特币,但自首次购买以来,比特币已下跌了45%,使萨尔瓦多持有的2301枚比特币的价值降至约6600万美元,目前累计损失已达到约4000万美元,这比该国下一次偿还外债支付的利息还要更高,据悉,萨尔瓦多将于6月15日支付一批到期日为2035年的外债利息约为3825万美元。

  

虚拟货币风险大,炒作渐入尾声

  

大起大落之下,虚拟货币的投资风险已展露无疑。我国政府自去年5月份起就连续发布多项文件,提醒消费者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打击虚拟币挖矿行为。随后,不少矿场已经拔下插头停工,“币安”、“火币”等关键词一度被屏蔽,更有诸多币圈大V的微博账号被封,包括交易员小侠、肥宅比特币、八哥谈币、超级比特币、区块链威廉等,这些账号的粉丝多在十万以上。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此前对记者表示,由于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已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载体,交易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

  

盘和林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比特币是美元的替代者这一假设成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避险资产,但现实状况是,比特币在美元升值的时候是下跌的,且比股市跌得更惨,从中可以看出比特币实际上是风险资产。而一项风险资产是不能作为全球储备、流通货币的,这也使得比特币的世界货币信仰面临崩塌。

  

他进一步分析,当前虚拟货币价格炒作将进入尾声,长期看虚拟货币进入了下行周期。虚拟货币未来还将进一步走低,包括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头部的虚拟货币,其他杂币、私铸币、融资属性的虚拟货币,纯粹击鼓传花的虚拟货币价格也都将走向崩溃。

 

来源:新京报

 

 

深圳证监局16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对长园集团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最终开出罚单,决定对大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万元,并处以773.58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达到1160.38万元。

  

大华所被开罚单 罚没款合计超过千万元

  

根据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证监局认定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经查,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基强、张洪富,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00万元;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莫建民、陈良,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10万元。

  

二是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具体包括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长园和鹰80%股权。该收购存在业绩承诺,即长园和鹰在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3.5亿元-业绩承诺期间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5亿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64.20%。长园集团披露,长园和鹰2016年度、2017年度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33,200.62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95%,接近达标。

  

大华所2016年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识别出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产生的舞弊动机和压力,未恰当评估长园和鹰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指,大华所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未对部分大额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长园和鹰子公司AGMS株式会社2016年与JD&TOYOSHIMA CO.,LTD.和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两家公司发生两笔交易,每笔金额292万美元,形成应收账款余额共5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52.96万元,金额重大,但大华所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未对该两笔应收账款实施函证,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对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一是大华所对柬埔寨客户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新峰景(柬埔寨)有限公司、新海杰制衣厂有限公司2016年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收到同一封快递回函,寄件人越捷国际有限公司,寄件地址为台北市中山区复兴北路514巷55号1楼。针对三家客户回函为同一封快递且寄件人非函证客户的异常情况,大华所未在底稿中对所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记录,也未对该情况予以说明。二是大华所2017年年报审计中,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爱)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与发函留底两份文件之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印章用印位置不同,大华所未对该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发现回函与发函非同一张函证。三是安徽红爱回函快递单上手写寄件人为安徽红爱,寄件地址为安徽省宿松县,但经查,该快递实际揽件网点为上海市闵行区申北公司,与长园和鹰注册地直线距离不足2公里。大华所未对回函路径进行有效核实,未发现安徽红爱回函实际寄件地址与其经营办公地不符的情况。针对前述情况,大华所未检查回函是否来自预期被询证者,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3、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实施替代程序。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确认了对柬埔寨客户DAS XING GARMENT 93万美元的吊挂产品销售收入,2017年末形成应收账款余额83.73万美元。大华所就应收账款余额向DAS XING GARMENT发出询证函,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基强、张洪富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和申辩材料中提出: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财务造假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征,大华所审计过程中已识别、评估潜在舞弊风险;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到位;审慎评价审计证据,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相应审计结论;审慎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异常关系;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其审计中已勤勉尽责,存在的审计瑕疵不构成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混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本案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年度审计业务收入认定未扣税。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其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构成违反2005年《证券法》的情形,且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请求免予处罚。对此,深圳证监局进行了复核。

  

最后,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万元,并处以773.58万元罚款,据此计算,罚没款合计达到1160.38万元;此外,深圳证监局还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被开罚单并不鲜见

  

值得注意是,会计师事务所被开罚单的情况并不鲜见。

  

就在今年4月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信永中和)也被开出罚单。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信永中和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指,信永中和在对乐视网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对乐视网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责令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50.94万元,并处以301.89万元罚款。

  

2021年11月,证监会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天运)也开出罚单,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

  

2021年10月,证监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北京兴华)开出罚单,责令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华尔街巨头突然“全面看多”,腾讯、阿里、京东、美团…嗅到了什么?全球最大对冲基金大举抄底

 

积极信号似乎越来越多了。

  

经历史诗级抛售潮后,外资机构正在重新审视中国互联网科技企业的投资价值。5月16日,摩根大通突然对中国互联网科技股“全面看多”,集体上调了中国互联网科技股的评级、目标价。其指出,正在重新审视短期和长期基本面前景,中国互联网行业正在摆脱各种不确定性,未来头部公司的股价或将超预期上涨。

  

其次,华尔街“顶流”机构已经掏出真金白银抄底中概股。其中,摩根大通的旗舰中国基金在一季度大举加仓了京东,加仓幅度达1253%;桥水基金、福达国际也增持了腾讯、阿里巴巴、美团、拼多多、百度等多只中国互联网科技股。

  

风险是涨出来,机会是跌出来。一轮凶猛抛售潮之下,2021年1月至今,恒生科技指数的最大跌幅已超过63%,30只成份股的总市值合计蒸发一度超过13万亿港元,不可谓不惨烈。

  

站在当前时点来看,中国互联网科技股是否已经到了最便宜的时刻?未来的新机会是否已经来了?

  

全面翻多

 

5月16日,摩根大通最新发表的一份研报再度引发热议,这份研报的观点非常明确,全面看多中国互联网科技的头部企业,其对部分头部企业的最新投资评级如下:

  

腾讯评级上调至“超配”,目标价470港元;

  

阿里巴巴评级上调至“超配”,目标价130港元;

  

网易评级上调至“超配”,目标价185港元;

  

美团评级上调至“超配”,目标价220港元;

  

京东集团ADR和H股评级上调至“中性”;

  

百度ADR评级上调至“中性”,目标价125美元;

  

哔哩哔哩H股评级上调至“中性”。

  

摩根大通在研报中给出了全面看多的原因,其指出,正在重新审视短期和长期基本面前景,中国互联网行业正在摆脱各种不确定性,将受到短期及长期基本面因素的驱动,未来头部公司的股价或将超预期上涨。

  

具体来看,摩根大通认为,数字娱乐、本地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将成为第一批跑赢大市的个股,而旅游、广告等细分行业启动时点或将延后1-2个季度。

  

摩根大通进一步表示,电子商务、本地服务运营商或将比数字娱乐领域产生更为直接的收益表现,而游戏行业或将是数字娱乐领域表现最优异的细分子行业。

  

这份全面看多中概股的研报,引发热议的另一个原因是,摩根大通的观点反转的速度太快。

  

今年3月14日,摩根大通发布的研报显示,集体大幅下调中概股的评级及目标价,一度引发投资者质疑其报告的真实性,具体来看:

  

腾讯评级降至减持,目标价由570港元降至265港元;

  

阿里巴巴评级降至减持,目标价由175港元降至63港元;

  

美团的评级降至减持,目标价则由295港元降至90港元;

  

京东评级降为减持,目标价由380港元降为135港元;

  

网易美股降至减持,目标价由125美元降至60美元。

  

其3月份的研报甚至表示,京东、阿里巴巴、腾讯等中国互联网公司在短期内“不可投资”。这则研报发布后,一度被华尔街投资者抨击与质疑。

 

据知情人士透露,摩根大通针对这份研报进行了内部调查,结论是,在发布前,撰写研报的分析师、主管都认为“不可投资”是不合适的字眼,但因为编辑方面的失误,未能将报告中的“不可投资”

删除。

  

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中国互联网龙头均将在本周内披露2022年一季度财报,而在此时,摩根大通突然“全面翻多”或许嗅到了中概股业绩触底回升的信号。

  

真金白银“抄底”

  

资金的“态度”,永远是最真实的。

  

在发表“看空”报告的一季度,摩根大通却在真金白银“抄底”中国互联网核心资产。据晨星数据显示,来自摩根大通的旗舰中国基金“JPMorgan Funds - China Fund A (acc)–USD”在一季度大举加仓了京东,加仓幅度高达1253%,截至一季度末,京东升至该基金的第四大重仓股,持仓市值为2.12亿美元。另外,该基金对腾讯、阿里巴巴也有小幅度的加仓。

  

另外,其他华尔街“顶流”基金也在低位加仓了中国互联网科技股。其中,桥水基金在今年一季度增持了阿里巴巴、拼多多、百度等多家头部企业。

  

据桥水基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最新持仓报告显示,2022年一季度,桥水基金增持阿里巴巴达321.22万股,创单季度增持最高纪录,增持幅度为75%,持仓股数升至748万股,持仓市值达8.14亿美元,升至第六大重仓股;增持拼多多227.75万股,增持幅度超85%,持股数量升至493.94万股,持股市值为1.98亿美元;增持百度37.66万股,增持幅度达50%,持股市值为1.49亿美元。

  

但桥水在一季度减少了对京东的持股数量,减持幅度19%,持股市值降至1.24亿美元。另外,桥水基金在一季度直接清仓了特斯拉。

  

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桥水的整体持仓规模达到248.07亿美元,较上季度增加44%,十大重仓股集中度为33.94%。

  

除了摩根大通、桥水基金之外,富达国际也在“抄底”中国互联网科技股。晨星数据显示,今年3月,富达国际旗下中国消费动力基金大举增持了美团、京东等互联网股票,增持幅度分别为20.27%、10.22%;持仓市值分别为1.8亿美元、1.39亿美元。

  

该基金的第一、二大重仓股分别是腾讯、阿里巴巴,在3月也进行了小幅加仓,加仓幅度分别为4.26%、0.96%。

  

2022年一季度,千亿私募巨头—景林资产也对中概股进行了大幅加仓。具体来看,其对网易、贝壳、京东、BOSS直聘进行了加仓,加仓数量分别为82.7万股、1088万股、308.7万股、152.1万股,网易、贝壳、京东分别升至第一、二、三大重仓股。

  

景林资产表示,投资组合中充分考虑了当前相关国内、国际事件的影响,倾向选择基本面质地优秀的公司,从现在时点往后2-3年,持有的优秀公司盈利会持续增长。

  

至暗时刻已过?

  

风险是涨出来,机会是跌出来。

  

在经历了一轮凶猛抛售潮后,中国互联网科技股是否已经到了最便宜的时刻?未来的新机会是否已经来了?

  

其实,复盘中国互联网科技股的这一轮大跌,导火索是国内对互联网反垄断监管政策,叠加科技股的估值泡沫,而2022年以来,美联储加息、俄乌局势、美国监管机构对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摘牌警告等一系列利空因素叠加,进而加速了中国互联网科技股的抛售潮。

  

以恒生科技指数为例,相较于2021年1月的高点,截至5月16日收盘,该指数的累计跌幅已超过63%,已经腰斩,其中30只成份股的总市值合计蒸发超13.6万亿港元,不可谓不惨烈。

  

站在当前时点,中国互联网科技股面临的政策风险已经大幅释放。首先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定调:关于平台经济治理,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针完善既定方案,坚持稳中求进,通过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稳妥推进并尽快完成大型平台公司整改工作,红灯、绿灯都要设置好,促进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对于美国PCAOB审计底稿的谈判一直在持续,国务院金融委也指出,目前中美双方监管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已取得积极进展,正在致力于形成具体合作方案,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

  

很显然,目前监管层面已经出现了积极信号,监管最严厉的时点大概率已经过去。

  

回到估值层面,当前香港恒生科技指数已经处于问世以来最低估值区域。以腾讯为例,截至5月16日收盘,腾讯的PE(TTM)已降至12.23倍,这是十年以来的最低估值,甚至是腾讯上市以来的最低水位。

  

客观来看,这一轮监管风暴过后,中国新经济的发展环境将进入良性增长,而中国新经济巨头在适应监管后,经营业绩也大概率将会重回增长。以美国的科技企业为例,美国的监管政策一直都非常严苛,在适应监管节奏之后,美股的科技互联网巨头的经营业绩,大部分都重新回归正增长。

  

综上所述,当前时点,大概率是投资中国科技互联网行业最好的时点,可以用超低的价格,获得一大批中国最具竞争力的核心资产。

 

来源:中国新闻网

 

门槛暴降99%!上交所这个品种交易规则变了,1000元也能“薅羊毛”!来看操作指南

  

5月16日,沪深交易所债券交易系列新规正式施行,其中,跟普通投资者密切相关的是上交所国债逆回购,门槛由10万元降为1000元,调整后与深市国债逆回购门槛一致。

  

两市国债逆回购门槛一致

  

5月16日,债券逆回购新规实施。根据新规,债券质押式回购名称调整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期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采用匹配成交和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相比此前,国债逆回购(属于新规中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沪市门槛大幅下调,与深市一样,均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而原规定沪市是10万元起,深市则是1000元起。另外,上交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深交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由原来的0.001变为0.005。

  

根据新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期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采用匹配成交和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1月2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债券交易规则及三项配套指引,新规在债券交易参与人制度、债券交易做市商制度、债券交易机制、债券交易申报参数、债券交易价格管理方式等方面做出了相关优化安排,也进一步加强债券交易监管和风险管理,新规原定于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沪市逆回购的申报数量由原来的10万起购改为1000元起购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深市逆回购的申报数量还是原来的1000元起购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由原来的0.001变为0.005。

  

4月20日,深交所公告,为满足全部市场主体技术准备工作需要,原定于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4月22日,上交所亦发布类似公告,将施行日期调整为5月16日。

  

新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债券交易参与人制度,不断拓宽债券市场参与机构类型。

  

二是优化债券交易机制,包括优化现有交易方式、引入竞买成交机制、延长交易时间、调整债券交易申报数量和价格控制方式等,使债券交易机制更加符合债券交易基本规律和债券投资者交易习惯。

  

三是建立债券做市商机制,提高上交所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改善各债券品种流动性。

  

四是加强债券交易监管和风险管理,完善对参与主体、交易行为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和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机制。

  

国债逆回购操作指南

  

近年来,凭借着安全性好、操作方便、流动性高等优势,国债逆回购走入普通投资者视野,尤其在月末、季末、年末、长假前夕等时间点,由于资金面紧张而致使国债逆回购收益率较高,成为部分投资者的“标配”。

  

新规下,国债逆回购的全称为“债券式质押式逆回购”,其本质上是一种短期贷款,即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

  

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购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国债作为抵押获得这笔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

  

以下为一些常见疑问解答:

  

A、如果想做债券逆回购,选择沪市还是深市品种?

  

此次新规调整后,沪深两市逆回购门槛一致,再无“土豪版”和“平民版”之分,门槛都是1000元起,操作时,哪个收益高选哪个。

  

从5月16日新规首日实施后数据看,两市同期限的逆回购产品,利率仍有差异,但差距不大。

  

B、该如何选择逆回购期限?

  

沪深市场逆回购均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种期限,两市合计18个品种。根据自己的回款时间需求和收益率大小进行综合选择。

  

C、如何下单?

  

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以及13:00-15:30为国债逆回购交易时间。下单时,直接选择卖出(记住是卖出哦,不是买入),价格可选择即时行情揭示价格。

  

现在券商的行情软件已比较人性化,很多在交易界面都有国债逆回购交易专区,进入相应页面也可进行操作。

  

此外,多数券商软件会提示当天操作某项品种,将占用资金多少天,相应收获多少天利息。

  

D、何时回款?

  

在委托成交后,根据委托成交时的品种期限,到期自动回款,无需反向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当日到期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出,如果当日恰好有打新缴款需求,可以在到期当日利用回款进行缴款。

  

E、一天之中,存在“最优”下单时段吗?

  

通常不存在所谓“最优”下单时段,日内最高收益率可能出现在上午,也有可能出现在下午,根据以往经验,尾盘逆回购收益率会自高点出现断崖式下滑的情形比较多,因此还是需要避免在尾盘进行下单。

  

F、收益率怎么计算?

  

比如我下单3.40卖出204014(14天国债回购),就意味着我按3.40%的年化利率借钱给别人14天,这14天内204014的涨跌都与我无关,我的年化收益率在挂单成交的那一刻已经锁定在3.4%。

  

那么,这个收益怎么计算呢?在上例中,假如投入10万元,收益=100000元×3.40%÷365天×14天=130.41元。

  

对于资金量不是特别雄厚的投资者而言,国债逆回购适合节假日时间比较长或者收益特别高的时候操作一下,平时收益不大。

  

除了长假,国债逆回购也可以用到平时的操作当中,比如今天下午股市收盘时还没挑中股票,又不想账户里的钱白白浪费,就可以交易1天期的逆回购,第二天开盘钱就能用了,并不影响第二天的交易。

  

G、手续费贵吗?

  

国债逆回购的交易费用按品种和金额来计算,无最低5元的限制,如1天期的逆回购的手续费为0.001%,即每10万元1天收费1元,按天计息,30元封顶,基本上能实现收益远高于交易佣金。

  

H、有风险吗?

  

基本上没有风险。在行情图上看,国债逆回购的波动看上去很大,经常30%、40%这样的波幅,比如昨天的年化利率是2%,今天是3%,那就是涨了50%,到明天又降到2%,那就跌了33%,这个都不用担心,只要利率不是负的,你就不会有亏损,2%、3%你都是赚利息回来,只是利率高低不同而已。

  

I、沪深交易所逆回购有哪些品种?

  

当前投资者要进行逆回购能做沪市204***、深1318**的国债回购,共18个品种。

  

上交所回购品种:

  

1天国债回购(GC001,代码204001)

  

2天国债回购(GC002,代码204002)

  

3天国债回购(GC003,代码204003)

  

4天国债回购(GC004,代码204004)

  

7天国债回购(GC007,代码204007)

  

14天国债回购(GC014,代码204014)

  

28天国债回购(GC028,代码204028)

  

91天国债回购(GC091,代码204091)

  

182天国债回购(GC182,代码204182)

  

深交所回购品种:

  

1天国债回购(R-001代码131810)

  

2天国债回购(R-002代码131811)

  

3天国债回购(R-003代码131800)

  

4天国债回购(R-004代码131809)

  

7天国债回购(R-007代码131801)

  

14天国债回购(R-014代码131802)

  

28天国债回购(R-028代码131803)

  

91天国债回购(R-091代码131805)

  

182天国债回购(R-182代码1318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5月17日电 据央行网站17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2年5月1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854元。16日为1美元对人民币6.7871元。

  

1欧元对人民币7.0845元,100日元对人民币5.2611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439元,1英镑对人民币8.3652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7331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2828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8783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6.7738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2810元,人民币1元对0.64791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9.3998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3805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88.49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119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273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55.0810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65734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1.0503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4822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4392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2.29933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9507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5.1136泰铢。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优势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多数是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轻资产企业,需要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成长型、长期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专精特新”企业户均贷款余额为7582万元。

  

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需要如何创新体制机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衔接配合?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

  

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创新风控手段

  

记者:当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银行支持这类企业需要做哪些体制机制上的转变?

  

曾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多数规模较小,且具有“两高一轻”的特点,即高技术投入、高人力资本投入和轻资产,需要大量长期性资金投入,但由于这类企业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前景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相对较大,又缺乏合格抵质押物,因此从银行获得贷款比较困难。

  

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需求,需要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创新传统风控手段。首先要组建专营机构或服务团队,制定差异化考核政策,加强对“专精特新”贷款户数、金额、产品覆盖面等方面的奖励,提高科技金融在关键指标考核中的权重,同时设置相对宽松的不良容忍值。其次,要运用专业评估技术,利用大数据平台,整合工商、司法、投资、专利等多渠道信息,对企业风险和金融服务需求进行更为精准的分析与画像,从前端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此外,要结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与发展生命周期,设计“弱担保、弱抵押”的信贷专属产品,如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担保贷等。

  

适应企业特点,开展综合化、全方位投融资服务

  

记者:单一融资方式往往难以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各类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衔接配合,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曾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行业、规模、发展质量等方面差异较大,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不同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应从以贷款为主的服务模式,升级为“商行+投行”“债权+股权”“融资+融智”的综合化、全方位投融资综合服务。此外,很多企业都置身于产业链供应链中,需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完善供应链金融服务,精准提供企业所需的个性化资金需求。

  

比如投贷联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负责对科创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风险投资机构则对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双方可以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联合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事前风险评估机制、事中控制机制以及事后退出机制,以有效控制各参与方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成立引导基金、科技型企业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分散融资风险,增强市场活跃度,提升投贷联动模式融资效率和服务能力。下一步,应逐步建立、完善担保、补偿基金的资金补充渠道,进一步细化对担保补偿基金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专精特新”领域。

  

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和交易平台

  

记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不少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下一步在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流转和处置等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

  

曾刚:首先,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和规范的评估流程。目前,有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存在低估现象。一些金融机构探索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知识产权在金融领域的“信用化”,以一系列量化指标评价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并对创新能力强、有市场潜力的企业给予差别化增信支持,解决科创企业仅凭财务指标难以获取银行融资的困难。

  

其次,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我国知识产权交易不活跃,变现需要一定周期,价值波动较大,金融机构在企业违约时处置质押物较为困难,变现价格难以确定,这给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带来较大的处置风险。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高金融机构处置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便利度。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显示,经查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600525.SH)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监管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基强、张洪富,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00万元;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莫建民、陈良,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10万元。

  

二、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长园和鹰80%股权。该收购存在业绩承诺,即长园和鹰在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3.5亿元-业绩承诺期间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5亿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64.20%。长园集团披露,长园和鹰2016年度、2017年度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33,200.62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95%,接近达标。

  

大华所2016年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识别出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产生的舞弊动机和压力,未恰当评估长园和鹰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未对部分大额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长园和鹰子公司AGMS株式会社2016年与JD&TOYOSHIMA CO.,LTD.和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两家公司发生两笔交易,每笔金额292万美元,形成应收账款余额共5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52.96万元,金额重大,但大华所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未对该两笔应收账款实施函证,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对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一是大华所对柬埔寨客户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新峰景(柬埔寨)有限公司、新海杰制衣厂有限公司2016年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收到同一封快递回函,寄件人越捷国际有限公司,寄件地址为台北市中山区复兴北路514巷55号1楼。针对三家客户回函为同一封快递且寄件人非函证客户的异常情况,大华所未在底稿中对所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记录,也未对该情况予以说明。二是大华所2017年年报审计中,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爱)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与发函留底两份文件之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印章用印位置不同,大华所未对该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发现回函与发函非同一张函证。三是安徽红爱回函快递单上手写寄件人为安徽红爱,寄件地址为安徽省宿松县,但经查,该快递实际揽件网点为上海市闵行区申北公司,与长园和鹰注册地直线距离不足2公里。大华所未对回函路径进行有效核实,未发现安徽红爱回函实际寄件地址与其经营办公地不符的情况。针对前述情况,大华所未检查回函是否来自预期被询证者,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3.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实施替代程序。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确认了对柬埔寨客户DAS XING GARMENT 93万美元的吊挂产品销售收入,2017年末形成应收账款余额83.73万美元。大华所就应收账款余额向DAS XING GARMENT发出询证函,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

  

1.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出口销售产品在报关出口时点确认销售收入,但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客户常荣服饰(柬埔寨)有限公司、越南代理商LADOGROUP CORP、STRENGTH SHARP CORPORATION的销售合同约定了“在买方货款全部付清之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卖方所有”“未经授权,买方无权抵押、转卖或转租该等设备”“在终端客户安装之后LADOGROUP CORP才产生付款义务”等条款,表明在报关出口时点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大华所在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审查上述销售合同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导致未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错报情形。

  

2.大华所获取的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与客户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蔼万家”)的合同明细表显示,同一编号合同的“开票金额”均是“合同金额”的4倍。大华所在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对和鹰租赁订立“阴阳合同”的舞弊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3.大华所2017年年报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函证替代测试及重点检查表》显示,和鹰设备就与东莞倍成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倍成)金额为349840元的同一份裁剪机销售合同(编号20170927CAMGSH01),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30日两次确认了349840元(含税)的收入,并两次开具349840元的发票。大华所未对重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可以确认”,未识别出相关错报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是大华所在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仅审查了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起租通知书,且起租通知书仅有和鹰租赁单方面盖章,未检查相关交付验收单据,未获取和鹰租赁、和鹰设备履行全部发货义务的证据,即认可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二是大华所将前述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中的2200万元中介佣金由销售费用审计调整至营业成本,但相应调整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底稿也未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

  

大华所将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2200万元中介佣金由销售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后,该笔业务销售平均毛利率降至49%,但该毛利率水平仍远高于2017年和鹰设备整体吊挂系统销售毛利率25.92%和自动裁剪机销售毛利率15.24%。大华所未对中蔼万家业务销售平均毛利率高企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对差异原因作进一步调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七条的规定。

  

(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16年12月26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签订了金额为7470万元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7470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183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年12月29日,和鹰设备又与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3.4亿元的合同(以下简称《3.4亿元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2016年长园和鹰依据《7470万元合同》和销售出库单,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6384.62万元,成本5340.86万元。

  

大华所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关注到《7470万元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9日被《3.4亿元合同》所取代,且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是安徽红爱智能工厂整体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相关商品应当纳入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七)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按照被审计对象选择的完工百分比法,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智能工厂项目在2017年应确认1538.26万元收入,635.72万元成本。大华所在对长园和鹰合并层面进行核算时,将该项目收入错列为2173.98万元,成本错列为1538.26万元,导致长园集团2017年年报披露的基础数据出现错误,执业不审慎,未勤勉尽责。

  

深圳监管局认为,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基强、张洪富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深圳监管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万元,并处以773.58万元罚款;

  

二、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罚没合计1160.37万元。

  

长园集团官网显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园集团,股票代码:600525.SH)创立于1986年,专业从事工业与电力系统智能化数字化的研发、制造与服务。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11%。

  

大华官网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在中国拥有70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1500余名,大华常年服务的客户有100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超400家、中央企业60余家、省级企业集团300余家、外资企业500余家。大华已经形成以审计业务为主体,涵盖管理咨询、涉税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长园集团2016年年报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刘基强、张洪富。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莫建民、陈良。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刘基强,男,1971年7月出生,系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张洪富,男,1983年7月出生,系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福建省长汀县。

  

莫建民,男,1966年4月出生,系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陈良,男,1977年4月出生,系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对长园集团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大华所、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基强、张洪富,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00万元;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莫建民、陈良,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210万元。

  

二、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长园和鹰80%股权。该收购存在业绩承诺,即长园和鹰在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3.5亿元-业绩承诺期间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5亿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64.20%。长园集团披露,长园和鹰2016年度、2017年度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33,200.62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95%,接近达标。

  

大华所2016年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识别出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产生的舞弊动机和压力,未恰当评估长园和鹰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未对部分大额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长园和鹰子公司AGMS株式会社2016年与JD&TOYOSHIMA CO.,LTD.和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两家公司发生两笔交易,每笔金额292万美元,形成应收账款余额共5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52.96万元,金额重大,但大华所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未对该两笔应收账款实施函证,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对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一是大华所对柬埔寨客户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新峰景(柬埔寨)有限公司、新海杰制衣厂有限公司2016年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收到同一封快递回函,寄件人越捷国际有限公司,寄件地址为台北市中山区复兴北路514巷55号1楼。针对三家客户回函为同一封快递且寄件人非函证客户的异常情况,大华所未在底稿中对所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记录,也未对该情况予以说明。二是大华所2017年年报审计中,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爱)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与发函留底两份文件之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印章用印位置不同,大华所未对该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发现回函与发函非同一张函证。三是安徽红爱回函快递单上手写寄件人为安徽红爱,寄件地址为安徽省宿松县,但经查,该快递实际揽件网点为上海市闵行区申北公司,与长园和鹰注册地直线距离不足2公里。大华所未对回函路径进行有效核实,未发现安徽红爱回函实际寄件地址与其经营办公地不符的情况。针对前述情况,大华所未检查回函是否来自预期被询证者,对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3.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实施替代程序。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确认了对柬埔寨客户DAS XING GARMENT 93万美元的吊挂产品销售收入,2017年末形成应收账款余额83.73万美元。大华所就应收账款余额向DAS XING GARMENT发出询证函,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

  1.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出口销售产品在报关出口时点确认销售收入,但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客户常荣服饰(柬埔寨)有限公司、越南代理商LADOGROUP CORP、STRENGTH SHARP CORPORATION的销售合同约定了“在买方货款全部付清之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卖方所有”“未经授权,买方无权抵押、转卖或转租该等设备”“在终端客户安装之后LADOGROUP CORP才产生付款义务”等条款,表明在报关出口时点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大华所在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审查上述销售合同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导致未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错报情形。

  

2.大华所获取的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与客户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蔼万家)的合同明细表显示,同一编号合同的“开票金额”均是“合同金额”的4倍。大华所在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对和鹰租赁订立“阴阳合同”的舞弊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3.大华所2017年年报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函证替代测试及重点检查表》显示,和鹰设备就与东莞倍成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倍成)金额为349,840元的同一份裁剪机销售合同(编号20170927CAMGSH01),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30日两次确认了349,840元(含税)的收入,并两次开具349,840元的发票。大华所未对重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可以确认”,未识别出相关错报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是大华所在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仅审查了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起租通知书,且起租通知书仅有和鹰租赁单方面盖章,未检查相关交付验收单据,未获取和鹰租赁、和鹰设备履行全部发货义务的证据,即认可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二是大华所将前述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中的2,200万元中介佣金由销售费用审计调整至营业成本,但相应调整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底稿也未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

  

大华所将中蔼万家融资租赁业务2,200万元中介佣金由销售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后,该笔业务销售平均毛利率降至49%,但该毛利率水平仍远高于2017年和鹰设备整体吊挂系统销售毛利率25.92%和自动裁剪机销售毛利率15.24%。大华所未对中蔼万家业务销售平均毛利率高企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对差异原因作进一步调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七条的规定。

  

(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16年12月26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签订了金额为7,470万元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7,470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183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年12月29日,和鹰设备又与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3.4亿元的合同(以下简称《3.4亿元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2016年长园和鹰依据《7,470万元合同》和销售出库单,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6,384.62万元,成本5,340.86万元。

  

大华所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关注到《7,470万元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9日被《3.4亿元合同》所取代,且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是安徽红爱智能工厂整体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相关商品应当纳入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七)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按照被审计对象选择的完工百分比法,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智能工厂项目在2017年应确认1,538.26万元收入,635.72万元成本。大华所在对长园和鹰合并层面进行核算时,将该项目收入错列为2,173.98万元,成本错列为1,538.26万元,导致长园集团2017年年报披露的基础数据出现错误,执业不审慎,未勤勉尽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基强、张洪富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和申辩材料中提出: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财务造假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征,大华所审计过程中已识别、评估潜在舞弊风险;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到位;审慎评价审计证据,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相应审计结论;审慎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异常关系;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其审计中已勤勉尽责,存在的审计瑕疵不构成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混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本案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年度审计业务收入认定未扣税。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其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构成违反2005年《证券法》的情形,且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识别、评估潜在舞弊风险。大华所未针对性考虑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可能的收入舞弊风险,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不到位。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应收账款函证程序。长园和鹰2016年与JD&TOYOSHIMA和NAGPEACE发生两笔交易,每笔金额292万美元,形成应收账款余额共5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52.96万元,两笔应收账款金额长园和鹰合并层面占比达10.51%,金额重大,大华所以单笔金额未达到长园集团层面执行的2,050万元重要性水平为由,认为无需执行函证的申辩理由依据不足。2016年审计中,对柬埔寨客户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回函为同一封快递且寄件人非函证客户的异常情况,大华所未在底稿中记录所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对该情况予以说明。2017年底稿中,安徽红爱询证函的发函留底复印件显示用印覆盖了正文,而回函原件落款的印章没有覆盖正文,两份资料差异明显,且回函快递单存在明显异常,大华所未予以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7年审计中,DAS XING GARMENT未回函,大华所未执行替代程序。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审计证据评价。2016年和2017年审计中,长园和鹰与常荣服饰、LADO、SHARP销售合同中对相关销售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进行了特殊约定,影响到付清全款前相关商品的所有权归属或付款义务的确定,决定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但大华所未予以关注。2017年审计中,大华所获取的合同明细表显示,同一编号的合同“开票金额”栏目均是“合同金额”栏目金额的4倍,大华所未关注该异常,未发现利用“阴阳合同”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2017年审计中,替代测试显示,长园和鹰以与东莞倍成的同一份合同在临近日期确认了两笔金额完全一样的销售收入,单笔应收账款金额与合同总额一致,大华所未关注到重复确认收入的异常。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审计证据获取的充分、适当性。对于中蔼万家的融资租赁业务,底稿未留存设备交付及验收报告;大华所仅依赖长园和鹰管理层说明即将2,200万元中介佣金从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调整后长园和鹰对中蔼万家销售毛利率为49%,远高于2017年长园和鹰同类销售25.92%的平均毛利率。大华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大华所未分析《7,470万元合同》变更为《3.4亿元合同》的合理性,且根据两份合同确认收入的差异金额超出了明显微小错报的金额。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合并报表数据错误问题。大华所在对长园和鹰合并层面进行核算时,将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智能工厂项目2017年应确认收入、成本错列,导致长园集团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635.72万元,远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320万元,大华所应当予以调整。对大华所关于“公司不建议调整”及“不影响财务报表总体公允性”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七,关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2日对长园集团财务造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八,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问题。2019年1月4日我局向长园集团送达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同时抄送大华所,大华所长园集团审计项目项目经理于2019年1月29日将部分审计工作底稿送至我局,并在《往来签收登记表》上签字登记。大华所出具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行为在我局发现时未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九,关于审计业务收入认定问题。已按照法定的增值税率予以扣除,以扣除增值税后的审计收入计算大华所的业务收入为3,867,924.53元,并相应调减罚没款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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