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色市那坡县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国(边)境犯罪案件,对13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案件一:李某华、罗某洪、宋某华、文某宏、包某胜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一名越南人(待查)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华找车运送14名越南籍人员到靖西市三合停车区,并商量好运送价格。李某华在接到订单后通过微信又联系罗某洪帮找车辆运送,另商谈好运费。宋某华(网约车司机)接单后与罗某洪商谈了具体运送事宜。次日,宋某华驾驶面包车到达指定地点接运了14名欲非法出境越南籍人员,在运送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同年10月,一名越南人(待查)联系罗某洪帮找车辆运送越南籍人员到靖西青龙关出境,罗某洪通过顺风车平台下单后,文某宏和包某胜接单后,前往指定地点拉载欲非法出境越南人各4人,途经靖西市高速路执勤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华、罗某洪、宋某华、包某胜、文某宏五人,明知是欲非法出境越南籍人员,仍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车辆运送帮助,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判决:罗某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宋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包某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文某宏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五人各自使用的手机及宋某华使用的车辆长安牌面包车1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判决追缴:李某华非法获利4700元,罗某洪非法获利6100元,宋某华非法获利1600元,包某胜非法获利988.1元,文某宏非法获利988.1元;均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程某义、潘某二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程某义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叫做“某P”(待查)的越南籍男子。“某P”在微信上问程某义能否帮忙拉载几个越南人到那坡边境,程某义因害怕未答应。后程某义联系潘某,将“某P”找人找车拉载越南人到边境的事情告诉潘某,并承诺拉载一人可得500元的好处费,潘某同意。2021年9月期间,潘某在程某义的介绍下,到平果市某车行租借了一辆面包车,又在程某义的指挥下,共计4次拉载欲非法出境越南人到平孟边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程某义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判决:程某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三:陈某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陈某升在蛇头“张某某”(尚未到案)的安排下,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将两批越南籍人员送至百色边境,越南籍人员从百色中越边境附近便道出境。2021年10月19日,陈某升再次驾驶车辆搭载欲非法出境的12名越南籍人员途经那坡县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升为赚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非法出境越南籍人员仍提供运送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判处陈某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四:黄某汕、温某涛、李某峰、蒙某贵、乐某勇五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黄某汕、温某涛、乐某勇欲前往老挝非法务工,在蛇头“某明”(待查)的安排下于2021年11月某日从广州搭乘顺风车前往广西防城港市,与同欲前往老挝非法务工的李某峰、蒙某贵汇合,五人汇合后又分别搭乘2辆顺风车前往广西那坡县百南乡中越边境欲非法偷越出境,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汕、温某涛、李某峰、蒙某贵、乐某勇五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非法偷越出境,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的刑罚。

 

法官提醒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还极大增加了境外疫情输入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严重威胁国内社会稳定和安宁秩序。同时,如偷渡人员或者组织、运送偷渡的人员存在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是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等。

 

来源: 桂林日报社全媒体